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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服装协会的章程
 
潮 州 服 装 协 会 的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语译名、缩写)
中文名称:CHAO ZHOU GARMENT ASSOCIATION
缩写:CZGA
第二条:协会性质:
(一) 是以全市从事服装工业生产企业为主体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联合成的社会团体,不受部门、地区和企业所有制的限制,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在有关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其合法权益和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
(二) 本协会章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令制定,不以赢利为目的。
第三条 协会宗旨: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政府主管部门联系,及时反映行业和企业在发展中的需求和存在问题,努力为会员企业服务,引导开拓市场,引导技术开发,发挥企业和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国内外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加速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做好服装行业的发展规划,协调生产布点,新产品开发,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提高效益,协调价格和进出口等事项,为振兴与发展潮州市服装工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潮州市经济贸易局和潮州市社团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广东金潮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主要任务:
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起到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企业愿望与要求,传达贯彻政府的意图。
(一) 开展国内外服装行业的市场调查与研究,分析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预测行业发展趋势,及时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的建议。
(二) 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愿望与要求,贯彻落实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开展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授权于行业协会的工作,开展相应的专业活动,提高服装行业的素质。
(三) 统一协调行业内部企业之间所发生的生产、经营、价格、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关系,保护行业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销,防止侵犯知识产权,防止生产及销售假冒商品等违法行为。
(四) 沟通与各行业协会之间的信息交流,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同行及相关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五) 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推动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和技术合作,推动商品大流通,推动产品上档次;搜集、分析和研究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及时组织传递和提供咨询,促进全市服装行业的技术进步;预测国内外市场服装产品的发展趋势,组织产品开发和新产品的交流展评活动,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人员。
(六) 接受并完成政府有关部门承托的其他任务。开展检查、监督、参观学习、展销等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本行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与服装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有关专家、学者,凡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愿望;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否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回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人代表。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核。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地三十七条 本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时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1年4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